VOCs在線監測:重點排污單位應于120日內完成監測設備安裝
為探索實施生態環境智慧監管,規范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工作,提高自動監測數據質量,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安徽省生態環境廳起草了《安徽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3月20日前。
安徽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探索實施生態環境智慧監管,規范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工作,提高自動監測數據質量,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安徽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與管理。
第三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由重點排污單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視頻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平臺以及通信傳輸網絡等組成。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測數據,是指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產生、采集及傳輸的實時數據、累計數據和統計數據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重點排污單位責任】重點排污單位負責排放口規范化設置,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驗收、運行維護、數據標記、排放限值變更申請和信息公開等工作。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委托資質計量技術機構定期對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檢定或校準,檢定或校準證書報送至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管理權限】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開展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省級監控平臺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負責指導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管理等工作。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市級監控平臺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負責對行政區內重點排污單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視頻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日常監管。
第三章 安裝聯網
第六條【安裝范圍及時限】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且依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設有排污口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納入重點排污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安裝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視頻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重點排污單位應于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公開之日起的120日內完成設備安裝工作。
第七條【監測位置】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下列排放口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一)已發布的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文件要求的廢氣有組織排放口和廢水排放口;
(二)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
(三)環評報告書(表)、環評報告書(表)批復意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意見中明確要求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
(四)其他需要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放口。
第八條【安裝聯網標準】重點排污單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選用符合國家相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的監測設備;
(二)設備的安裝和調試應當符合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現場端建設技術規范等標準的要求;
(三)自動監測數據的采集和傳輸應當符合相關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四)具備運行狀態和工作參數上傳功能。
第九條【聯網時限】重點排污單位應在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后的30日內完成調試,向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聯網,并如實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排放口名稱、監測項目、排放標準等信息。
第十條【驗收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在自動監測設備聯網后30日內完成驗收,驗收合格后相關材料交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設備核心部件更換、采樣位置或者主要設備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重點排污單位應重新組織驗收,并報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運維要求】重點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一)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單位負責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
(二)自動監測設備的操作和運行維護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符合儀器設備廠商提供的運維手冊或者使用說明書;
(三)自動監測設備工作量程原則上應設定為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倍;污染物實際排放平均濃度遠低于排放限值的,經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后可適當調整工作量程;
(四)自動監測設備所需的試劑、標準物質和質控樣,應注明制備單位、制備日期、物質濃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標準物質和質控樣濃度應為自動監測設備工作量程的40%至60%;
(五)開展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的單位應具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比對監測應符合技術規范的要求;
(六)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監測、采集、傳輸數據的,應于發生故障后12小時內按照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方式報告。水質自動監測設備72小時內故障無法排除,應安裝使用備用儀器。備用儀器使用時限不應超過30日,超過時限應重新驗收;
(七)污染物排放期間,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或停運超過24小時無法恢復的,應當采用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水污染物監測頻次不少于每天4次,間隔不超過6小時;大氣污染物監測頻次不少于一天一次。監測數據應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同時將原始監測報告留存備查;
(八)未經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重點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停用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九)應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記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和維護信息,保證記錄信息的完整、真實;
(十)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修期間、維護保養期間、校準和校驗等非正常采樣監測時間段內輸出的自動監測數據應傳輸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平臺,同時對該時段數據進行標記;
(十一)定期維護視頻監控、自動監控站房、采樣或監測平臺等其附屬設施;
(十二)化學需氧量和重金屬自動監測設備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液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
(十三)其他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異常處理】重點排污單位受生產工況、設備故障、通信中斷、停電、疫情、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應及時數據標記,并上傳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執法監管】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執法機構應當將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情況納入日常執法工作,負責依法依規調查處理涉及的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的環境違法行為。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生態環境監測、監控機構應當提供技術支持,配合執法工作。
第五章 數據運用
第十四條【數據運用范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收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證據。
經相對人確認,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情況下產生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監管執法的依據。
第十五條【超標判定】一個自然日內,重點排污單位任一污染物的自動監測數據以有效日均值為超標判定依據,排放標準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標準要求有效均值作為判定依據。
第十六條【超標響應】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省級監控平臺推送的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報警信息或其他生態環境違法線索信息,應及時組織生態環境執法、監測及監控機構人員開展現場調查,固定證據,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違法認定
第十七條【未按規定安裝】重點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處罰:
(一)應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未安裝,應監測的指標未監測的;
(二)未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
(三)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國家相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的。
第十八條【未按規定聯網】重點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處罰:
(一)應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未聯網,應傳輸的監測指標未傳輸的;
(二)未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聯網自動監測設備的。
第十九條【不正常運行】重點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處罰:
(一)自動監測設備超過規定期限未組織驗收或驗收不通過的;
(二)自動監測設備所需的試劑、標準物質和質控樣,未標注制備單位、制備日期、物質濃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標注信息不屬實或者超過有效期限使用的。
(三)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要求開展比對監測,或比對監測結果不合格的;
(四)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監測、采集、傳輸數據,超過12小時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或者超過72小時無法恢復正常運行且未安裝使用備用儀器的;
(五)污染物排放期間,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或停運超過24小時無法恢復正常運行,未采取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或者監測頻次不滿足規定的;
(六)未經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停用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尚不構成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
(七)一個自然月內,單臺(套)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標記為“設備維護”的時段,累計超過30小時;單臺(套)水質自動監測設備標記為“設備維護”的時段,累計超過60小時的;
(八)自動監測數據的采集和傳輸不符合數據傳輸標準,或者自動監測設備現場監測數據與傳輸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數據偏差大于1%的;
(九)自動監測設備經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連續兩次均不合格的、首次不合格拒不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第二次檢定或校準的;
(十)一個自然月內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低于90%的;
(十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執法檢查過程中,自動監測設備通入標準物質或質控樣,監測結果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的;
(十二)其他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情形。
第二十條【逃避監管】重點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氣污染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處罰:
(一)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
(二)未按照標記規則虛假標記或者標記狀態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第二十一條【兩法銜接】重點排污單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運行維護單位通過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破壞自動監測設備和數據信息采集傳輸設備正常運行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符合《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規定情形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相應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其他】國家和省后續相關標準和文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名稱解釋】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包括市本級及其派出機構。
第二十四條【名稱解釋】 本辦法中的“日”,指自然日。
第二十五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最新產品
同類文章排行
- 什么單位必須安裝廢氣VOCs在線監測系統?
- 碳排放監測系統—麥越環境助力建設碳中和示范園區
- 空氣中各氣體的含量、體積比和質量比
- 非甲烷總烴NHMC限值60, 江蘇地標《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發布!
- vocs在線監測設備是什么?VOCS在線監測系統包含哪些部分?
- 做voc在線監測系統的都有哪些?例如PID.FID,還有其他嗎
- vocs在線監測設備多少錢
- VOCs在線監測:《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標準》HJ 604-2017
- VOCs在線監測設備該怎么選擇?
- 便攜式vocs快速檢測儀 鹵代烴的工作原理